孙小莉:论我国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之构建(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二、简易破产程序的国外经验
(一)美国
2005年美国通过防止破产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title iv”即“一般和小型企业破产规定”针对小型企业重整对破产法典第11章进行了修改,试图简化流程以适应小型企业重整需求。这次修改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小型企业简化重整程序,而是在原有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2019年8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重组法案,该法案在法典第11章增加了第5分章“小企业债务人重组”(subchapter v-small business debtor reorganization)。新的第5分章只适用于“小企业债务人”(small business debtor),但适用该分章进行重整的前提是小企业债务人必须选择适用该程序,否则,小企业债务人的破产将作为第11章第1至第3分章下的“小企业案件”(small business case)进行处理。
第五分章的主要内容包括:(1)90天提出重整计划。在第五分章中,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计划,债务人必须在案件的前90天内提出该计划。除非延期的需要不应归因于债务人,法院可以延长期限。(2)一般情况下不要求披露声明,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尽管不需要披露声明,但重整计划必须包括债务人业务运作的简要历史、清算分析、关于债务人根据拟议计划付款的能力的预测。(3)没有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因此,债务人不必承担该委员会的律师和财务顾问的费用)。(4)必要的状态会议(status conference)和债务人报告。法院必须在提起诉讼后的60天内举行一次状态会议,以“进一步迅速而经济地解决该案”。债务人必须在状态会议召开之前的14天之内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债务人为实现协商一致的重整计划所做的并将要做出的努力。
(5)第五分章的债务人可以修改由债务人的个人居所担保的个人商业贷款、无需任何债权人的同意就可以确认第五章的计划、即使所有债权人未全额获得清偿也可以控制企业,前提是该计划将未来三到五年的所有“预计可支配收入”支付给债权人。(6)在成功支付所有计划付款三到五年后,债务人将获得债务免除。(7)不收取联邦托管人费用。
至于何为“小企业债务人”,美国破产法典第101条的定义如下:“从事商务或商业活动的人(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公司,但是不包括其主要活动拥有唯一房地产业务的人),以破产申请之日或解除冻结之日为准,其所负担的未清算的有担保及无担保债务不超过2,725,625美元(不包括对内部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的债务),其中不少于50%是由债务人的商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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