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莉:论我国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之构建(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笔者以为,对简易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的设计采取半职权主义更具合理性。一方面,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决定权,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原本职权的应由之义。另一方面,简易程序会对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行使造成影响,出于保障债权人等权益的考虑,理应赋予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一定的选择决定权。
五、具体程序的简化
(一)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简化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表明债权人委员会并非破产程序必须的常设机构。考虑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相对简单,债权人人数往往也比较少,故可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同时,可以限制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允许通过网络等形式便利债权人行使权利。此外,由于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且债权数额相对较小,可以适当缩短债权申报期限并提前召开债权人会议。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会议则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借鉴实践经验,在简易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可以规定为三十日,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
(二)程序性事项的简化
通过对上述各国简易破产程序的考察,不难发现对程序性事项的简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公告程序的简化,包括公告内容与形式的简化。实践中普遍认同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必须公告,但对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应当公告存在不同做法。债权申报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利益,且根据现行破产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依法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前提。程序简化不能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对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应予以充分保障。与公告形式相比,以书面形式送达能够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知悉相关信息。因此,笔者以为,对于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不予公告,但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破产参与人。就公告形式而言,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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