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莉:论我国企业破产简易程序之构建(1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送达方式的简化。简易程序中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躲避或规避送达的,可以通过查询当事人一年内的诉讼、仲裁、民事活动中的地址或依法登记 备案的地址进行送达。(3)标准化表格和模板的使用。美国防止破产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了“标准格式披露声明和计划(standard form disclosure statement and plan)”,旨在实现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理信息需求的同时实现经济性和简易性。联合国在《草案》中也推荐使用标准化表格与模板。我国实践中也有地方在破产案件的简易审理程序中使用统一格式的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标准化表格和模板的使用在较为简单的破产案件中可以帮助管理人和利益相关方快速处理、了解案件的重要信息,从而提高效率,应予推广。
(三)明确审理期限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普通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并没有做出规定,但对简易破产程序为实现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应对审理期限做出限制。我国实践普遍认同审理期限以六个月为宜,但对起算时点有不同规定,上海和温州规定的起算时点为“裁定受理后”,深圳则为“立案之日起”。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立案之日起至裁定受理之间有一段时间差,那么审理期限应该以哪个时点为起点计算呢?最新的《高效审理意见》似乎统一了规定,其采取的起算点为“受理之日”。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可见,无论是普通审理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起算点都是立案之日。在破产法对有关程序性事项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简易破产程序的审理期限的起算点应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因此,笔者以为《高效审理意见》的规定有待商榷,简易破产程序的审理期限应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
(四)简化财产变现与分配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考虑到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破产财产数额有限,我国可以参考德国与日本对破产财产分配所做的灵活处理,规定对破产财产实行一次性分配,同时允许管理人实施追加分配,以促进程序的快速进行。同时,对于不便变现的财产,可以不予变现,采取实物分配、债权分配或产权分配的直接分配方式,但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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