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院判决: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全文)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 案例索引:汤某英与魏某玉合同纠纷案【(2021)粤01民终24943号】
♢ 裁判要旨: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鉴于此,双方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均属无效。至于魏某玉结婚已否、汤某英对此是否知情,并不影响上述认定。
对于魏某玉诉请要求汤某英返还相应款项的意见,经查,该款项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后。对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系双方在维系感情期间所自愿支出的费用,其主张返还理据不足;而对于协议签订之后部分,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魏某玉自愿履行,故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4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汤某英,女,汉族,住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某玉,男,汉族,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静,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某英因与被上诉人魏某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某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红,被上诉人魏某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某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支持汤某英提出的要求魏某玉支付221548.43元,并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2.魏某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魏某玉此前隐瞒已婚的情况,与汤某英以恋人名义相处,而汤某英认认真真地将魏某玉作为男朋友、结婚对象相处。在恋爱期间,魏某玉利用其从事投资行业的信息、知识,多次熏陶、怂恿、鼓动汤某英投资P2P况贝米钱包”,称这个收益高,能早点实现买房与汤某英结婚的目标。考虑到两人关系稳定,拟要购买房子结婚,汤某英对魏某玉没有怀疑,就按照魏某玉的指示投资“贝米钱包”,后“贝米钱包”在2018年年中爆雷,无法兑付,造成汤某英亏损30余万元,“贝米钱包”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已被抓获,并于2020年12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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