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院判决: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全文)(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020年5月双方决定分手,在分手时,魏某玉将汤某英因受魏某玉误导、唆使、鼓动汤某英投资“贝米钱包”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自愿承担亏损30余万元中的28万元,不违背魏某玉的意愿,是魏某玉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魏某玉承诺的赔偿汤某英“贝米钱包”的亏损28万元,在《分手协议书》及《借条》中都有陈述,魏某玉是确认的,因此,因魏某玉的原因造成汤某英的损失是有事实依据的。魏某玉承诺也不违背魏某玉的意愿,理应予以支持,扣除魏某玉已付的58451.57元之后,魏某玉理应继续清偿余款221548.43元及利息。
魏某玉辩称,不同意汤某英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魏某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魏某玉、汤某英之间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2.判决汤某英向魏某玉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合计58451.57元;3.判决汤某英向魏某玉返还因汤某英检查身体而支出的费用共计15119.98元(其中信用卡支付8460.98元,社保及现金支付6659元);4.判决汤某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汤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魏某玉立即向汤某英支付余款221548.43元,并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2.判令魏某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某玉、汤某英于2017年6月认识,从2017年至2020年间,双方时有联系并曾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24日,魏某玉、汤某英签订《分手协议书》,其中载明“…英签订《年5月份双方感情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调和,遂决定分手。但此时女方发现已身怀有孕,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做人工流产。2020年5月底,在甲方陪同下,汤某英到广州玛莱妇产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第二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魏某玉需分期支付汤某英现金280000元分手费,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0000元,第三年支付80000元。该分手费作为魏某玉对汤某英就恋爱期间的全部补偿,包括恋爱期间因魏某玉向汤某英推荐使用贝米钱包,致汤某英损失31万元本金,且汤某英在恋爱期间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必要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含义,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同日,魏某玉向汤某英签署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魏某玉因自身原因导致出借人汤某英在2018年7月13日损失337320元,经双方协商决定借款人魏某玉由借条签订之日开始分期向出借人共支付280000元,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0000元,第三年支付8万元,如果不支付,按所欠总金额8%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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