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院判决: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全文)(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从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魏某玉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陆续向汤某英支付款项合计58451.57元。
一审庭审中,汤某英向法庭提交了QQ空间记录内容、相关照片、视频等证实自2017年至2020年间其与魏某玉多次外出游玩、开房等情况,魏某玉称相关QQ空间记录的内容系汤某英后期制作修改而来,且相关视频并不完整,无法证实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此外经法庭询问,魏某玉自认其在认识汤某英之前已经结婚,其主张该婚姻状况汤某英知晓,但汤某英予以否认;汤某英承认上述分手协议书是其起草,双方在马路边签订。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相关书证、音视频文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陈述等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玉、汤某英双方自相识而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因矛盾并为终结这段情感而签订案涉分手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矛盾激化而致本案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有效,对此一审法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从协议内容来看,约定的28万元实质包括投资亏损、怀孕流产致身体损伤、精神损失等部分。首先对于投资亏损,汤某英称系受到魏某玉熏陶、怂恿、鼓动并按照魏某玉指示去投资P2P质贝米钱包”并导致后期亏损,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汤某英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知晓投资风险,本案并无确切证据表明汤某英是在受到欺骗、不知情情况下将投资款项交由魏某玉全权处理而致亏损,其所提交聊天记录亦无关于投资致损相应内容,难以认定魏某玉与汤某英所述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其次,关于流产致身体损伤,根据双方证据,签订协议当天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汤某英并未怀孕,更无流产一说;再次,根据双方证据及陈述,在相识、相处期间双方亦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对外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分割财产的情况;故本案协议所载28万元费用实际是双方为结束情感、由魏某玉向汤某英给予的补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
同时,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借条》亦并无借贷之意及借贷事实发生,只不过为该“分手费”“披上了一层外衣”而已。
二、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鉴于此,双方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均属无效。至于魏某玉结婚已否、汤某英对此是否知情,并不影响上述认定。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魏某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其行为亦为当下社会之普遍价值所不齿,应受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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