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院判决: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全文)(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三、对于魏某玉诉请要求汤某英返还相应款项的意见,经查,该款项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后。对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系双方在维系感情期间所自愿支出的费用,其主张返还理据不足;而对于协议签订之后部分,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魏某玉自愿履行,故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超出利率保护上限标准主动履行后又主张返还的诉请均不予支持亦是基于该理论考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魏某玉与汤某英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无效;二、驳回魏某玉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汤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魏某玉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汤某英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汤某英提交了证据1.魏某玉和汤某英在2020年5月23日的通话录音,拟证明魏某玉同意偿还汤某英贝米钱包的亏损额;证据2.魏某玉和汤某英在2020年7月10日的通话录音,拟证明魏某玉有承诺要归还款项。魏某玉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是汤某英私自录音,是汤某英强调自己怀孕,魏某玉陷入重大误解才答应,证明《分手协议书》及《借条》属于可撤销;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从提供的录音光盘的第一秒开始就不是电话接通的第一瞬间,该录音明显不是完整的,不能反映出通话的前因后果以及通话的背景,更不能反映出魏某玉通话时的出发点和用意,汤某英通话录音没有经过魏某玉的同意属于非法获取,来源不合法,该录音不能证明汤某英的证明目的,录音里面从语境上看是男性出于某种妥协不得已才说出这样的话,从案件经过背景来看,男方从头到尾都是被逼无奈,至于其他承诺不论有无,也都不是出于男方的自主意愿,且双方的说词都有违社会公共道德。
二审期间,魏某玉提交了:证据1.上海徐汇法院发布的公告、群聊记录、放款流水,拟证明汤某英所谓的贝米钱包投资损失公安和法院在处理,且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拿到投资款项了,即使存在没有拿到的部分也应当由相应犯罪嫌疑人承担,不应当由魏某玉承担;证据2.微信记录(汤某英与王文利),拟证明汤某英明知魏某玉有配偶,不存在其所谓的魏某玉欺骗她的情况;证据3.微信记录(汤某英与魏某玉)、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及翻译,拟证明汤某英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魏某玉亲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并多次骚扰、恐吓魏某玉及其亲友,严重损害魏某玉的名誉,给魏某玉及其亲友的生活造成非常严重的困扰。汤某英质证称:对证据1中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不确认,群聊记录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不确认,放款流水并非是支付给汤某英或魏某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不确认,该项证据证明魏某玉之前有参与贝米钱包活动,才会进入大群,魏某玉唆使汤某英投资行为的合理性,不能证明相关投资者拿到投资款项以及汤某英有拿到投资款项,不影响魏某玉唆使汤某英投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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