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平:战后日本归还了中国多少劫物?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1931年至1945年的抗日战争,日本是战争的发起方,是侵略国、加害国,最终成为战败国;中国是被迫奋起抵抗的被侵略国、受害国,但最终坚持到抗战胜利。与此相应的,1945年日本投降之后,中国无论就其权利还是责任,皆参与了对日处置的各个方面,如受降、收复失地、接收和处理财经事业、审判战犯、遣返战俘与侨民、派军队驻日、对日提出索赔和归还被劫物资等等。总体看来,无论在连贯性还是在专题性的抗战史研究成果中,“战时”部分处于主导和主要的地位,“战后”部分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更谈不上作为独立研究对象。而在已有关于战后处置研究的框架体系中,赔偿问题已占一定量的篇幅,但关于归还劫物的内容则十分薄弱。
战后要求日本归还战时劫物涉及到诸多方面,本文通过已刊未刊相关档案史料,着重梳理在归还劫物的起算日期和种类范围、申请归还劫物所需证明文件等问题上中方的基本主张,并结合具体案例梳理战后劫物归还各主要阶段的概况,分析战后归还劫物问题陷于困境的原因和教训。
1945年9月9日,中国战区日军投降签字仪式在南京陆军总部举行
一、关于归还劫物的起算日期和种类范围
劫物归还属于战后盟国对日处置的范畴,从整个盟国的视角来看,其最高决策机构是由美英苏中等11国代表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其中美英苏中四国代表均有否决权;战后日本是在美军的占领和掌控之下,而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置日本的所有决定,都必须经由美国政府转饬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遵照执行。国民政府关于归还劫物的诉求必然要根据与美方的沟通和远东委员会的相关决议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归还劫物的起算日期和劫物的种类范围,则是中方最初的关切所在。
战后国民政府的对日处置方针中,归还劫物是从属于赔偿问题的,但两者之间又是有差别的。体现这一方针的最初文件,就是国防最高委员会召集行政院有关部门会商后拟订的《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该文件于1945年11月7日提交蒋介石,然后交由外交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修订成稿,其中明确“索取赔偿与归还性质不同,应分别处理”,在索赔方面提出了11项原则,但在归还劫物方面仅提出一条:“日本应将自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夺去之一切公私财产(例如机械、货币、金银、珠宝、古物、文献、书籍及艺术品等),凡经证明者,悉数归还。”在进行方法上,该文件提到将与美方接洽“派员赴日本分别研究日本赔偿能力,及所应赔偿我方之各种实物部分,调查或鉴别日本应归还我方之一切公私财物”。旋即,国民政府明确了以甲午战争为要求归还劫物的起算日期,11月22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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