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平:战后日本归还了中国多少劫物?(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最后中国获得归还物资的种类包括:书籍、古物、货币、整厂机器设备、计件机器、汽车、船舶、工业原料、贵金属、杂项和盟总经售物资。中方关于归还劫物基本诉求的提出和交涉,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的。
在归还劫物的种类范围方面,中方遇到的另一困难,就是应归还的劫物(尤其是机件等)被作为赔偿物处理。远东委员会1946年7月18日通过的关于劫物的议案第四条规定:归还之机件混入赔偿物资内,一经分配,即不作归还案件处理。而盟总在实际处理赔偿事务时,混入劫物甚多,为此驻日代表团曾多次向盟总交涉,但收效甚微。1948年2月,驻日代表团就此拟订弥补办法,经外交部指示中国代表作为专案向远东委员会提出,劫物被混入赔偿品者,应在已交付接收国后方不得申请归还,该意见得到无异议通过。据此,自当年5月起驻日代表团向盟总交涉解决,一方面防止赔偿物资中混入劫物,另一方面对尚未分配的赔偿机器进行彻底清查,对发现的劫物通知各国代表申请归还,由此中国方面获得了900余件。
虽然远东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在归还劫物的种类范围上提到了“一切劫物”,但在中方看来,仍未涉及多种特殊情况,故多次向远东委员会进行交涉,如对于伪组织在日本的存款及资产,指出这些在日资产存款,均系历年在华侵略之劫夺物品或侵略工具,盟邦为维护正义计,应订定原则,分别饬令归还;另外伪组织时期公私各机关向日本订定购货契约而未履行者,应饬令继续履行;在华的日本总公司被中国收回,其在日之分公司亦应由中国接收清理。但这些方面的归还诉求始终未获得解决。
二、关于中方申请归还劫物所需证明文件
战后中国在争取劫物归还方面遇到了另一难题,就是相关劫物的证明文件。在远东委员会关于劫物归还的最初议案中,曾提到劫物的“认明”或“证明”。驻日盟总在办理核准各国申请时,最初规定须提供两份证明文件,即物权证明和被劫证明,后来又增加了提供“劫物详情”的新要求。在中国方面,虽然各项具体的劫物归还案例是要通过驻日代表团向盟总申请接洽办理的,但关于劫物的各种证明文件,均需来自国内有关部门的提供。
1946年12月9日,驻日代表团便已把盟总关于提供劫物物权证明和被劫证明的要求,电告国民政府外交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驻日代表团不断致电外交部,强调提供有关劫物证明的重要性,但实际转来的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却不尽如人意。如1946年12月23日驻日代表团在致外交部的代电中明确提到:“关于劫夺物资之归还,此间总部秉承华盛顿远东委员会议决案办理,至少必须缴交两项文件:(甲)物权证明,(乙)确实被劫时之证件,如此方可办理国内请求归还物资之案件。大率证件不全,或毫无证件,以致迭次文件往返,或当面洽商,均难获结果。敬恳钧部转咨有关各方面,每案必须检寄证件,并希寄送两份为祷。”而国民政府外交部是在1947年1月9日才收到驻日代表团的该份代电的。1月28日,外交部分别致函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赔偿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经济部、交通部、国防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门,要求把驻日代表团关于归还物资须缴交物权及被劫证件的代电转知各有关单位、转饬所属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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