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平:战后日本归还了中国多少劫物?(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我国要求日本归还劫物时,似应附带提出者,即日本应将自甲午战役以来由中国所攫得之一切战利品(战胜纪念品)归还中国,藉以消灭其过去战胜之心理,而雪我国耻。”11月26日,在外交部出面召集的有关部门代表会议上,议定由教育部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派遣调查团赴日本,调查并索还日本自甲午战争以来夺取我国之文献古物。1945年12月,外交部照会美国驻华大使馆,要求商洽美国政府转请盟总麦克阿瑟准予“协助中方赴日调查日方自甲午战争以来夺取中国之文献古物,以为索还之根据”。
关于归还劫物的起算日期,在1946年7月18日远东委员会作出关于归还劫物的第一个议案之前,对于中方的诉求,麦克阿瑟始终称仅限于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之物资。正是根据盟总的指令,日本当局于1946年5月9日通令日本全国,凡七七事变后,曾由中国及安南、暹罗、缅甸、马来、荷领东印度、菲律宾等地,被日军占领之各地,不论其据当时法令之规定,与曾用强制手段,或没收或掠夺所得之物资,如汽车、纤维品及美术品,或工业原料、器材等,现存日本者,将由日本政府查明后,予以没收。远东委员会最初提出的归还劫物案,就是以盟总这一指令为蓝本的。对于当时盟总的这一主张,国民政府外交部认为无法接受,遂电示驻日代表团团长朱世明,指出:“日政府通令全国没收劫自我国之物资系以七七事变为起算日期,惟中日战事实起自九一八,审判日人战犯及要求赔偿既以该时为起算日期,要求归还劫物,自亦应以九一八为起算日期。
希向盟军总部接洽办理具报。”
5月24日,外交部通知国内有关部门:“将日方自九一八以来劫自我国财物开具清单送部,以便转知驻日代表团朱团长与盟军总部洽商收回办法。”另外,中国代表在远东委员会议决归还决劫物案时,坚决反对以七七事变作为劫物起算日,并得到了其他国家代表的支持,如法国代表就明确表示:对于劫物,能查明者退还,不限时日。英国与荷兰的代表曾表示将就该问题请示本国政府,但在7月的远东委员会议决时,英、荷代表均不再表示异议,于是,关于归还劫物不设时限遂得以成为定案。7月18日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劫物归还政策案,规定“凡在日本境内发现之下列四项物资,认为在战时占领期中系存放在盟国境内,后为日方及其代理人以诈骗或压力取得者,皆应从速设法归还盟国。”这就取消了对归还劫物起算日期的限制。
至于归还劫物的种类范围,无论在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劫物归还政策案相关文本,还是在实际运作中都存在着争议。远东委员会1946年7月18日通过的议案,规定归还劫物四项种类为:一、工业及运输之机器与设备;二、黄金、贵金属品、宝石、外国担保品、外国货币,及外汇资产;三、文化物品;四、农产品及工业原料。这与中方对被劫物资调查的实际情况差别甚远,在远东委员会的后续会议上,中方始终坚持凡属于被日军劫掠的均应归还,如图籍、契约、科学仪器和标本等。1947年6月19日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对日基本政策案中,称“掠夺物资应悉数归还”。1948年3月17日美国颁布归还劫物临时指令,规定“一切劫物查明后均应归还”,即不再限定为四项;另规定“日军占领区在占领期间内所生产之物资为日劫夺运日者,亦得归还”,即不再限定劫物在占领时即已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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