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平:战后日本归还了中国多少劫物?(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1947年2月11日,驻日代表团致电外交部,附上盟总发来的归还物资应填申请书和远东委员会有关规定,建议印发各机关或择要登报,以利实施。该应填申请书系以申请国政府名义致盟总最高统帅,主要包括:1、劫物详情,包括产品铭牌日期,图片和相关信息;2、物权证明,包括索赔人如何获得劫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所有者或所有权持有人的全名、地址和国籍;3、被劫证明文件,包括物件遭劫掠和被转移的情况,包括地点、日期和相关数据。显然,盟总对于劫物归还申请手续的要求益趋严格。3月13日,外交部将上述申请表和文件转发给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及资源委员会、经济部、交通部、国防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门。可以看出,驻日代表团前后两次向国内报告盟总关于申请劫物所需证明文件的具体资讯,都是在一个月之后才由外交部转咨其他政府部门的。
鉴于国内转来劫物归还申请资料普遍存在不齐全和不规范的情况,驻日代表团于1948年1月28日再度致电外交部:“一年来,国内公私各机关及私人申请归还被劫物资,仍多不照规定手续填具申请表缴交证明文件,以致公文往返,徒费时间,且往往因此而予日人推宕口实,盟总卸责机会,交涉折冲,极感困难。又过去申请文件所列专门名词,间用当地土音,且机器之尺寸大小常不相符,翻译查办,亦感棘手。兹为便利交涉迅赴事功计,特再将归还原则(即一九四七年六月廿三日公布之归还劫物新草案)译成中文,并检同山青水绿中英格式各一份,随电奉呈,敬祈鉴核,并请转告各有关机关、公私团体及全国人民,今后申请归还,须依照盟总规定之手续办理,所有申请书、物权证明及被劫证明文件等,皆须以中英文缮写各四份寄此,俾凭办理。”
战后发生申请归还劫物证明不全的情况绝非偶然,由于中日战事历时甚久,物主于被劫时迫于敌人淫威,往往无法获得被劫证件,而物权证件遗失也时有发生。如在申请归还被劫船舶时,盟总规定需缴验船舶国籍登记证书,以及有关港口登记、悬挂之旗帜、被劫或被强购及征用之证件,战后要对被劫船舶的上述证件收集齐全颇为不易;其中若干船舶或改悬外国旗帜,或名义上将船舶所有权转让予中立国国民,为申请归还而举证就更加困难。这些情况都增加了驻日代表团在日办理劫物归还申请的难度,与盟总方面的不少交涉案例都旷日持久。类似情况在其他国家的劫物归还的申请中也时有发生。
与申请劫物归还需要物权证和被劫证明相关的,是对于所谓无主劫物的处理。关于无主劫物,中方主张:物主不明之被劫物资,如确知其由中国地方劫来,应无须征询证件,立予归还,再由我国政府设法招领,无人领取时再行标卖。为此,中方不仅努力从国内收集和向盟总提供申请归还劫物的证件,还试图利用在日人脉资源,寻找分布在日本民间的劫物线索,获得可以向盟总申请归还的证据。1947年7月驻日代表团曾拟订《关于中国被劫物资鼓励报告办法》,建议对密报被劫物资“劫夺事实及证据”者,视情况得酌发旅费和酬金。该办法得到了外交部和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的充分肯定:“查我国被劫在日物资甚巨,而迄今经盟军总部转饬日本政府查获下落者不多,其中难免无隐匿劫物情事,故订定办法鼓励劫物报密,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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