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平:战后日本归还了中国多少劫物?(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1947年12月1日行政院通过了修订后的《被劫物资报密办法》备案,规定按照劫物价格分甲、乙两等给奖:甲等原价在1000万元日币以上者,给奖5.8 ‰;乙等原价在100万元日币以上者千分之10‰,200万元日币以上者9.5‰,依序原价每增100万元日币,给奖比例递减0.5‰。驻日代表团还根据在日办理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进一步提出:凡因密报而归还之物资,无论属于政府或个人,均予给奖,其非因密报而归还者不给;给奖标准遵照外交部规定办法办理,但亦得斟酌密报内容及办理情形酌予减少;至于密报奖金筹措办法,归还物资属于政府者,由政府参照外部规定办法给奖,其属于私人者,则按照外部规定办法收费,并呈请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拨给专款以资周转;无主劫物归还后,呈报外交部及赔偿委员会登报公布,经过一定时间无人认领者,得公开拍卖,卖得之款作为奖励密报奖金。
这些措施对于解决部分劫物归还申请缺乏证明文件的难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盟总和远东委员会都曾坚持申请劫物归还须缴验证件,但为了解决证件不齐劫物或被称之为“无主劫物”的积压问题,1948年3月美国政府颁发临时指令,规定盟总可以对金银及文化用品之外的不能证认原无主之劫物进行变卖,中、英、澳、法、印、新、菲7国有购买优先权,各国购买数量不得超过其分配赔偿品之比例,且须以盟总认可之外汇付价,所得变卖价款由盟总保管并拨作占领经费保障基金,至1949年10月1日止再按照比例分与各该国。中国方面认为美国提出的无主劫物变卖办法不但周折,而且有失公允:各国如欲得到此项无主劫物,须以现款请购,对当时中国而言无疑增加了外汇负担和困难;无主劫物变卖款先由盟总保管运用,实属节外生枝;待处理的无主劫物中,中国所占比重最高,但却只能按照赔偿比例请购和最后获得变卖价款。中方代表曾在远东委员会会议上表示对上述变卖无主劫物方法的不满,但未获通过,只是远东委员会只同意把金银珠宝列入予以变卖的无主劫物范围之内。
对此中方在远东委员会不断交涉,最终1948年7月29日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归还劫物新案中,增加了旧案和临时指令未有的内容:申请国所缴劫物所有权有疑问时,应根据法律、公道、常识之广泛的应用,加以判断。这使中方得以对大量无主劫物提出归还申请,并进行相关的交涉。
三、中方申请归还劫物的类别分析——以被劫机器设备为中心
在战后申请归还劫物上,被劫机器设备始终是中方关切和交涉的重点。日本在中国占领区曾以各种手段劫掠各种机器设备运到日本,许多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更是遭到整体的拆迁,被劫机器设备归还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战后中国经济的恢复。而在战后日本处置问题上,机器设备一开始就被列为主要的赔偿物,是各国赔偿诉求的主要对象;在远东委员会的劫物归还案中,机器设备列为四类劫物之首,表明机器设备在劫物归还问题中占有主要地位,但又专条规定各国在办理归还申请手续时,不得妨碍赔偿项下机器设备之拆迁,从而使中方对被劫机器设备的归还申请,具有极大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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