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规则

驾驶人逃逸责任规则(事故后逃逸难逃责)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的驾驶人首先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好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在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而不能直接离开现场,否则就极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马路上撞人后直接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而这往往容易造成被撞者的伤亡。而从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来看,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在主观上的心理和目的就是为了故意逃避对伤者的抢救义务或事故责任追究。
在发生驾驶人逃逸的情形后,有的逃逸的驾驶人被交警所查获或是迫于压力投案自首,有的则是驾驶人驾车逃逸后未被查获而导致肇事者不明。相对于未发生逃逸的一般交通事故而言,事故逃逸情形下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全面保护的可能性更大。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保护事故逃逸情形下受害人的权益,《民法典》第1216条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后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侵权赔偿责任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以案释法
案例1
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姜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驾车驶离现场,事故造成姜某受伤,二车损坏。经交警认定,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肇事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姜某起诉刘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由刘某负全部责任,且刘某存在逃逸行为。故对于姜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刘某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其首先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即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姜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详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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