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2
张某驾驶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就其事故损失起诉,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该医疗费已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现起诉向张某追偿该垫付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后向张某追偿,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故张某应当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赔偿垫付的医疗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肇事逃逸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的医疗费用先行垫付的,其管理机构就此费用有权向肇事的驾驶人进行追偿。(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诉张某追偿权纠纷案,详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下,为了更为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216条对于逃逸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两类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1.驾驶人逃逸后肇事机动车经查明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的驾驶人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16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机动车能够查明其已经参加交强险的,仍然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继续由肇事的驾驶人赔偿。这是一般情形下驾驶人逃逸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规则。在驾驶人逃逸的情形下,由肇事的驾驶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符合侵权法上“谁侵权,谁担责”的基本原则的,但在此情形下仍确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因为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不是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这一法定的赔偿责任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所明确规定的。
而且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可以免除责任而进行予赔偿的唯一情形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下保险公司都是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的,只不过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再进行追偿。而驾驶人逃逸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明显属于不同的情形,该种情形依法不属于交强险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即便是在驾驶人逃逸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也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直接侵权的肇事驾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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