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驾驶人逃逸后不能使用交强险或交强险不够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并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上述驾驶人逃逸后肇事机动车能够查明已经参加交强险的情况下,依法首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但实践中的肇事逃逸还经常存在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甚至还存在根本找不到肇事机动车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显然无法由交强险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就是驾驶人逃逸后肇事机动车能够查明已经投保交强险,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根本不够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以上这些情形都是驾驶人逃逸后受害人不能或难以完全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的情形。为了让这些情形下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法律规定了这些情形下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而创设的特殊基金,系国家针对交通事故的法定补充保障,主要针对肇事逃逸或未投保交强险等受害人不能或难以完全按照交强险制度获得赔偿和从侵权人那里获得赔偿的情形,即一旦出现这些情形,可能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给受害人以及时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来源及管理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至第26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的初衷是尽可能地弥补交强险制度在受害人保障中可能存在的盲区,从而确保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抢救治疗或丧葬费用。当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补充保障,其在对相关费用先行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
好意同乘责任规则(无偿搭车应减责)
法言俗语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搭便车”或“搭顺风车”的情况。例如,今天自己想开汽车去某个地方,而邻居正好也想去这个地方,于是就搭乘自己的汽车一道去了这个地方。这种搭车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行为。不过好意同乘目前尚不属于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形象概括。从其含义来看,好意同乘是指经他人即好意人同意而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无偿性,驾驶机动车的他人即好意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同乘的人收取费用,只是单方面提供便利,如果是有偿提供运输服务或具有其他营利性则显然不属于好意同乘;二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好意人所同意的,包括好意人主动邀请和同乘人提出后好意人允许,如果是违背好意人的意愿而强行搭乘,或者在好意人不知情的状况下私自搭乘,那么都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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