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而且从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具有调整各方权利义务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属性,如果搭乘人未进行好意同乘,即其不进行无偿搭乘的话则可能要另外花费来获得相应运输利益,故搭乘人实际已经因无偿搭乘获得了利益,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若完全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让机动车使用人一方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亦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即使搭乘人对事故并无过错,也应当酌情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即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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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使用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好意同乘情形下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不应当减轻。在上述一般的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应适当减轻其责任,但这种减轻只适用于一般情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则不能适用,而该特殊情形就是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好意同乘的一般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因其“好意”而得以减轻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尽管机动车使用人与搭乘人之间仍是好意同乘,但这时则不应再因其让人搭乘的“好意”而减轻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虽然机动车使用人在让别人搭乘其机动车方面具有好意,但是如果其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则显然是置搭乘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这对于搭乘人的人身安全来说已经演变成了明显的恶意,此时若再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当然此处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是搭乘人所不知道的。如果搭乘人在搭乘前已经明知机动车使用人要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本身具有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过失,那么其仍然愿意搭乘则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的风险,此时则应由搭乘人自负部分责任从而仍可一定程度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但如果搭乘人在搭乘前并不知道机动车使用人要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本身具有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过失,那么其纯粹属于事故的无辜受害者,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要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而不应对赔偿责任有任何的减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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