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三是搭乘性,好意人仅为了自己的目的行驶,同乘人的目的地只是恰好与好意人的目的地一致或者其中某段路径一致而顺路搭乘,而不能是好意人为了同乘人的目的专门运送,否则就不能被定性为好意同乘。从以上好意同乘的含义和特点不难看出,好意同乘行为并不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其只是一种情谊行为,本身应当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便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问题,从而应受到法律调整。而《民法典》第1217条正是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所作出的规定。
以案释法
杨某和赵某均在某镇承包经营蔬菜大棚。杨某为经营所需想免费搭乘赵某的便车前往市区购买肥料,赵某同意。后赵某驾车从市区返回某镇途中撞到路边树上,造成乘坐人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起诉赵某要求赔偿。赵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当对杨某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杨某系无偿搭乘车辆,赵某搭载杨某出于好意,依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在杨某和赵某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的事实关系的情况下,赵某虽然应当向杨某进行赔偿,但也应当减轻这一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杨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详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在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即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情形受到伤害的情形下,非营运机动车一方即机动车使用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依法应当对无偿搭乘人即同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在赔偿时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过在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则不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内容不难看出,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需要区分好意同乘的一般情形和机动车使用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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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好意同乘情形下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应当减轻。好意同乘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情形,如前所述其只是一种情谊行为,本身应当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虽然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在法律上出现了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问题,但对于赔偿而言还是应当根据侵权法上的“谁侵权,谁担责”的一般法律原则来确定责任承担。毕竟就好意同乘本身而言,好意同乘者搭乘事故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担全部风险,不能认定好意同乘者视为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机动车使用人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成为机动车使用人的免责根据。所以说即便是好意同乘也显然是应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从另外一方面讲,好意同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行为,这种互帮互助和团结友爱的行为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对此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而加重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将毫无疑问会起到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作用,这与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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