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法下”:统治者的真实故事(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历史学家都承认,是英国传统奠定了加拿大的法制得以运作的程序和思想基础。加拿大的十个省中,就有九个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属于英美法系,只有魁北克是个例外,它的司法制度来自法国,属于大陆法系。
十九世纪是加拿大宪政的重要时期,出现了加拿大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宪法文件即1867年宪法法案,称为“不列颠北美法案”,确立了加拿大的宪政制度,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但是因为制宪权和修宪权始终掌握在英国的手中,加拿大其实还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一直到1981年加拿大两院正式通过了经修改后的宪法决议案并将其提交英国议会,英国议会于1982年正式批准了加拿大议会提交的“1982年宪法法案”,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亲赴渥太华正式签署了该法案,从此加拿大获得了全面的完整的主权。但是,这个文件仍然不是我们一般所说的宪法,一方面它命名为Canada Constitution Act, 1982,还是一个有关宪法的法案,另一方面在行宪过程中,这个文件又同一系列其它权利文件构成一个整体,例如,最重要的就是该法案实施后又增加了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宪法性规定,即: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所以,加拿大宪法有时又被称为“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但这仍然是Charter(宪章)而不是宪法。这使加拿大人的权利所依赖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自由和民主,获得了宪法地位。由于被纳入宪法,“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地位高于所有其他法律。而且一个很引人注目的要点是,任何个人如果感到宪章赋予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诉诸法庭,至今加拿大的法院处理了四百多起跟宪章有关的案件。显然,这种“无宪之宪”已不是一纸空文,它置“王在法下”,而使民权居于宪制的切实保障之下。因此,宪法专家都认为当“权利与自由宪章”成为宪法一部分后,不能像其他法律一样被议会修改,所以这种权利已经不可逆转,没有哪届政府敢走回头路。
相比英国和加拿大的“无宪之宪”,美国的宪法是最符合现代宪法的本来意义。长期以来,美国宪法曾经是现代国家起草宪法用的典范文本。但是今天甚至连美国人也在频频回首历史传统,检讨美国宪法的问题,包括一些在全球其它国家无法通行的权力(例如拥有枪技等)。一些宪法专家公开指出相比加拿大,美国的宪法已不受青睐,作为第一个实行人权法案的英联邦国家,加拿大对其他的前英国殖民地国家有极大的影响,它们将按加拿大的模式创建或修改他们自己的宪法。从目前来看,如以色列和部分东欧国家,都已经借用了加拿大的宪法例子。专家甚至认为加拿大很可能已超越或甚至取代美国而成为全球的宪政法律的主要出口国(global exporter of constitu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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