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李翔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成员
要目
一、微罪入刑的正当化根据
二、微罪体系的立法设计
三、微罪的司法适用
四、结语

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


近年来,我国活跃的刑事立法中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拘役)的微罪类型,这在我国刑罚结构明显趋重的刑法体系中显得尤为特殊。我国刑罚附随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使微罪在司法适用中受到了质疑,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微罪的正当性建立在法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在立法设计方面,微罪入刑应当亚守“非实害犯”的界定,并以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对刑事可罚性予以限制:同时应配置轻缓化的处遇措施,注重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司法适用方面,微罪一律起诉、一律判刑的思维不可取。为实现个案公正,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并激活我国《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以达到微罪的轻缓化处罚效果。

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


自1997年我国《刑法》全面修订以来,除了一个单行刑法外,我国《刑法》共经历了11次修订,新增209个条文,其中新增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共计28个。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在整体上表现为“‘轻重并进,重罪为主’,轻罪制度并未成为立法主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轻重并进”的立法进程中,以《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为标志,截至《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者先后设立了多个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拘役)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高空抛物罪,加上原有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共有八个。如果说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轻罪”,那么这些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可以被称为“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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