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以这些罪名为基础,我国刑事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有别于传统轻罪体系的“微罪体系”,这些微罪的罪名数量虽然不多,但是适用量很大,微罪入刑逐渐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新趋势。
当前的八个微罪中,最具争议的当属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主张废除者有之,主张修改者(提高入罪门槛)亦有之。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增设数个微罪,关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存改废之争,逐渐上升为对微罪入刑的不同立场。一方面,劳教制度废除后,原属劳教规制的微罪行为面临着向刑法或行政法的分流;另一方面,随着“技术风险的日益扩散”,众多新生危险源也不断催生新的微罪行为。不少学者或是基于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功能,或是基于对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质疑,反对微罪入刑的正当性,进而主张多元社会治理。然而,事实上,提倡多元社会治理与微罪入刑并不冲突。微罪入刑并非“无原则、无标准”,而是将部分确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法益侵害行为予以入罪。有鉴于此,笔者于本文中旨在通过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分析,回应关于微罪入刑正当性的质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微罪体系构建的方案。
一、微罪入刑的正当化根据
理论层面上,批判微罪入刑的核心论点就是刑法谦抑性。这一概念由国外学者提出,德国刑法理论则将其表述为“辅助性的法益保护”,即“在全部手段中,刑法甚至只是应当最后予以考虑的保护手段”。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从两个层面对刑事立法进行限制:第一,刑法只能针对侵犯法益的行为,法益概念具有立法批判的功能;第二,即便确认行为侵犯了法益,也只有当轻缓手段不能提供充分的保护时,才允许动用刑法。前者强调的是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后者则是强调刑事立法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以此为依托,有学者提出一种“微罪非犯罪化思维”。然而,在笔者看来,微罪入刑与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并不冲突。
微罪入刑并不违反法益保护原则
1.微罪入刑符合自由主义的法益概念
抛开关于法益立法批判功能的种种争论,微罪入刑与自由主义的法益概念也不冲突。根据法益理论最具代表性的学者罗克辛的表述,所谓法益,指的是“对于个体的自由发展、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以此为目标所构建的国家制度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全部事实情况和目标设定”,这种法益概念意在维护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就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而言,本罪意在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并借此反射性地保护了“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免受不适格的司机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对于现代社会中的每个公民的自由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它无疑是合格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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