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微罪入刑并不违反比例原则
法益理论本身具有“不自由”的一面,它只能说明刑事立法的目的正当,单凭法益无法完整地划定刑事立法的界限,因此,反对微罪入刑的学者不得不援引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公法领域,因其立足于法治国原则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效力辐射到所有法律领域。根据德国通说,比例原则的审查分为五个步骤:第一,确定相关措施所追求的目的;第二,审查该目的是否合法,在法律上能否被允许;第三,审查所使用的手段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用性);第四,审查是否不存在其他损害更轻微的手段(必要性);第五,审查所使用的手段与目的是否相称(相称性,或称狭义的比例原则)。其中,前两个步骤仅仅涉及抽象层面对目的正当性的审查,反映到微罪入刑中,通常很快可以得到肯定。困难集中在后三个步骤。当前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刑法治理“易导致出现高成本和低效益”,“刑法的一般预防只是一种‘靠天收’的最原始农耕模式”,以及过度犯罪化造成案件数量激增、耗费大量资源、罪犯改造效果不佳等,归根结底是认为刑罚不仅本身就是一种“恶”,而且在社会治理方面显得无效率,实质上都是借由有用性、必要性或相称性来批判犯罪化。
这些批评有其合理性,对于理性把握微罪入刑、避免刑法万能主义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如果因此就全盘否定微罪入刑的正当性,则未免因噎废食。
1.有用性:实现预期的社会治理效果
讨论微罪入刑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目的,必须立足于微罪入刑的实践效果,任何不顾实践效果而主张“刑法无用论”的,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那么,微罪入刑的实践效果如何呢?以最为典型的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为例,据统计,醉驾入刑仅三年,我国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但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到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醉驾入刑十年,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十年减少了2万余起。除此之外,十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拒绝酒后驾车成为社会共识。
以上统计数据和可以感受到的社会观念的转变,都充分证明了醉驾入刑能够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醉驾入刑的例子说明,微罪入刑对于社会治理有其积极意义。在理性把握的前提下,微罪入刑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不应不加甄别地全盘否定微罪入刑的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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