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此外,事实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目前醉驾的法定刑配置并不高,入罪门槛也不算低。醉驾入刑所造成的影响之所以为人诟病,主要是因为未能合理地构建微罪的处遇措施(例如犯罪附随后果),导致醉驾者被打上犯罪人标签后,就会遭受超出刑罚本身严厉程度的后果。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科学构建微罪处遇措施而得到改善。
综上,一方面,行政处罚对于醉驾这一世界性难题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在机动车高度普及的现代社会,单凭行政处罚难以遏制醉驾蔓延;另一方面,当前醉驾入刑的影响可以通过构建合理的微罪处遇措施而得到缓解。因此,不能简单地因为存在更为轻缓的行政处罚手段,就得出醉驾入刑不具有必要性的结论。
(2)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比较
除废除论外,还有学者主张在本罪的成立条件上增加“不能安全驾驶”要素,即将本罪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从而使本罪从抽象危险犯变为具体危险犯。令人费解的是,增加了“不能安全驾驶”之后,本罪就成了具体危险犯吗?德国刑法中关于醉驾的条款存在“不能安全驾驶”的表述,但本罪在德国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不能安全驾驶”是对行为人状态的限定,以呼气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要求行为造成具体危险。因此,上述的修改方案似乎也不是最佳方案。假如真要改成具体危险犯,不如直接增加“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
然而,改为具体危险犯至少带来两个现实问题:第一,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具体危险的要求将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第二,产生模糊地带,导致公众对执法公正的质疑。因此,将本罪改为具体危险犯,所产生的损害并不明显小于抽象危险犯;并且就治理醉酒驾驶的效果而言,具体危险犯的效果肯定不如抽象危险犯。故而,这一替代手段也不能否定当前所采用手段的必要性。
3.相称性:目的重要性足以将干涉正当化
比例原则的审查的最后一个步骤是相称性。作为比例原则审查中的核心,相称性审查的核心在于权衡,即利益平衡,它需要“对众多对立的宪法价值进行权衡。”权衡的目的在于“确保因国家干预而产生的负担不会与所追求的目标不相称。对基本权利的干涉越严重,对干涉之正当性的宪法上的要求就越高。更确切地说:对基本权利的干涉越严重,对所追求的目的的重要性要求就越高。”为此,相称性的审查共有三个步骤:首先,确定具体情况中的干涉强度;其次,讨论干涉所追求的目的在具体情况中的重要性;最后,通过分析干涉强度和目的重要性的关系,审查目的的重要性是否能够将干涉的强度正当化。为了使得审查有说服力,可以将目的重要性分为“轻微”“中等”“重大”三个等级,干涉的强度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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