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以醉酒驾驶为例,首先,数据表明,醉酒驾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大危险源。醉驾的普遍性、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发生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决定了预防醉驾、减少醉驾发生这一目的的重要性属于“重大”。
其次,醉驾入刑的干涉主要表现为:一个月到六个月的拘役和罚金,以及相应的犯罪附随后果。就刑罚内容本身而言,与国外相比,我国为本罪配置的法定刑绝不算严厉。醉驾入刑的干涉严重性主要体现在犯罪的附随后果,例如,“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受到限制”“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特定职业资格被吊销,个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被用人单位开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个人贷款消费受到影响,其根本原因不在于醉驾入刑,而在于醉驾所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社会诚信缺失;不能获得保险理赔,本质上也不是由于醉驾,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保险公司负担了过多的义务,醉驾入刑导致保险公司免赔,恰好平衡了双方的合同义务;参军、报考公务员无法通过政审,实质原因也不在于醉驾入刑,而是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相应职业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
因此,醉驾入刑的干涉程度远远达不到“重大”的程度,最多属于“中等”。
故而,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中,重要性属于“重大”的目的,完全可以将最多达到“中等”的干涉正当化,符合相称性的要求。退一步说,即便真的认为醉驾入刑的干涉达到了“重大”的程度,也可以通过前述优化微罪处遇措施的方式,对这种干涉予以缓和,使之达到能够被正当化的程度。
综上所述,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既不违反法益保护原则,也不违反比例原则,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这一微罪具有正当性。同理,微罪入刑只要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也将具有正当性。全盘否定微罪入刑的正当性,是一种忽略现实的片面观点。
二、微罪体系的立法设计
“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必须意识到,通过刑罚,他对人进行了一种特别的干涉”,肯定微罪入刑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立法可以动辄对危害社会的行为发动刑罚,否则便陷入了反对论者所忧虑的“刑法万能主义”。“微罪入刑的正当性”的实现,依赖于理性的立法设计。如前所述,认定微罪行为应当经过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双重审查,而这一准则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微罪的成立条件应严守明确性;微罪的法律后果应呈现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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