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1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定罪免刑”条款的激活
1.定罪免刑对于微罪治理的积极意义
对于符合实体法上犯罪成立条件的微罪行为,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第一,通过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审前分流;第二,依据我国《刑法》第37条或其他免除刑罚情节,对被告人定罪免刑;第三,定罪处刑,但适用缓刑;第四,定罪处刑,并执行刑罚。其中,定罪免刑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均有所规定,例如,《法国刑法典》第132—58条规定:“在轻罪方面,或者除第132—63条及第132—65条规定之场合外,在违警罪方面,法院在宣告被告有罪并在必要时作出没收有害物或危险物的判决后,得免除被告其他任何刑罚”;《德国刑法典》第60条规定:“如果行为人遭受的行为后果严重,判处其刑罚明显不当的,法庭可免除其刑。但行为人因其行为被判处一年以上自由刑的,不适用本规定。”与审前分流和缓刑的适用相比,法院通过定罪免刑能够充分平衡法规范的呼吁机能和个案的妥当性,从而实现刑事制裁的多元化。
首先,通过宣告行为人有罪,以及在必要时施加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有些案件中能够达到与刑罚相同的效果。一般认为,现代社会中,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然而,在微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的预防需要性本就较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时甚至单纯宣告行为人有罪,就足以实现预防犯罪目的,并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指引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其一,有罪宣告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本身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并且具有向社会公众宣示法秩序的价值取向的功能;其二,通过有罪宣告,行为人将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从而带来附带性的不利后果;其三,宣告有罪回应了被害人的报应情感,有利于平息案件导致的社会矛盾和不良影响。
其次,定罪免刑制度可以弥补形式裁判的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就应当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视审查结果,决定不予受理、驳回请求或者强制起诉等,这是法院行使形式裁判权的表现。可是,问题在于,对于某些轻微案件,判处刑罚失之过重,形式裁判又无法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价,此时,定罪免刑制度便能有效发挥作用:一方面,与以形式裁判来终止程序相比,定罪免刑由于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制裁效果更强;另一方面,与定罪处刑相比,其又具有缓和制裁的功能。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