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1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将属于行政管辖的违法行为纳入司法范围,从而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微罪制度建构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但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规定将可能造成司法的不公”。因此,笔者认为,在微罪体系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公检法需要发挥不同的功能。首先,公安机关的执法需严密,积极的执法有助于实现微罪的一般预防作用,“防止社会从严重不法行为走向失序状态,增强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安全感”。其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充分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司法过滤,而“微罪一律起诉”的观念则不可取。最后,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不宜“一刀切”地定罪处罚,而应当在满足条件时积极适用定罪免刑条款,以达成个案公正。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微罪是起诉阶段较为常见的出罪事由。在德国,其刑事诉讼法典第153-154e条规定了对微罪、轻罪甚至中等程度的犯罪适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则明确了追诉适当性制度,其通过强调追诉的适当性为微罪不诉保留了不予立案与公诉替代措施的通路。日本主要通过适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起诉犹豫)制度,以实现微罪不举的效果。“(这些)制度运行的背后,是以行为罪质轻微而否定犯罪化处理必要性的功利主义考量为支撑的。”这里的功利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范畴内对应的就是相对不起诉制度,需进一步明确的是,微罪案件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契合性及其适用条件。
1.制度契合
有学者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在起诉环节未能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起诉裁量功能的现象”。对符合条件的微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能够为相对不起诉制度注入活力。
其一,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起诉便宜主义,与微罪案件数量之多形成匹配。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理论中,为了避免过分追求整齐划一的追诉制度,诉讼经济原则、诉讼效率原则被普遍重视,在有罪必罚的法定起诉原则之上产生了起诉便宜主义。林山田教授认为,起诉便宜主义是对公诉一方的授权,令其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权衡各种利益。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为例,“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1/3的比例,发案率已高于盗窃罪。”大量“醉驾”案件挤占了基层司法机关有限的司法资源,给基层司法人员带来了沉重的办案负担,而对符合条件的微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制度的诉讼效率价值。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在“轻(微)罪诉讼制度的讨论中,效率一直居于核心地位”。笔者认为,相对不起诉制度中的“诉讼效率价值”不同于其他如简易程序制度中的“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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