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1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原因是,相对不起诉是对行为人作出的“有罪不诉”的评价,直接终止了诉讼程序,不同于以标准化、格式化为目标的简易程序等快速结案模式,更注重个案公正的实现。
其二,相对不起诉制度也能够有效发挥犯罪的宣示性机能,符合微罪的立法初衷。相对不起诉在法理上仍然宣示了被不起诉人行为的犯罪性,而“强调犯罪的明示性,就是告知国民行为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以及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有学者提出,“先在刑法中增设大量轻罪,后在程序法上增加简化过滤程序,如此大费周章、辗转迂回,等于重返问题原点”。实则不然,首先,相对不起诉制度不属于“增设程序”,其次,设立微罪与过滤微罪体现的是立法与司法的层次性,其核心仍在于明确法律对微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适用条件
针对相对不起诉制度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线,据此,“最高法定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微罪可以落入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但为了避免起诉裁量的恣意性与地域差异性,仍然需要明确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条件。
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为例,各地司法机关就醉驾行为如何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作出了若干细则规定。在这些细则中,最具实务可操作性的考察因素就是划定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醉驾者血液酒精含量上限,但是关于血液中酒精含量幅度空间的规定却呈现出地域差异性。北京市、上海市一般严格按照80mg/100ml的标准执行;浙江省将酒精含量上限设为170mg/100ml;其他地方如湖北省和天津市为100mg/100ml,四川省、安徽省、重庆市和呼和浩特市为130mg/100ml,湖南省为150mg/100ml;对于短距离挪动车位、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隔夜醉驾等情形,各地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血液酒精含量规定;而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的省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标准也不统一。应当肯定,一系列精细化、具体化的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办法体现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贯彻,但各地的标准有待统一。
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各地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见,采取“定性 定量”的模式确定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门槛。首先是定性,严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质要素,要求做出相对不起诉的检察人员展开充分的说理;其次是定量,应当出台具有全国性效力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从形式要素上统一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幅度,对各地检察机关处理醉驾案件的起诉裁量权加以规范。实质与形式因素相结合,既能够鼓励检察机关积极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又可以避免案件处理结果的地域差异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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