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入股时未确认股份支付的案例研究(2)
2023-05-25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不涉及应确认股份支付未确认情形。
(二)参考案例 2:B 公司: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1、相关问题
问题 2:关于股份支付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员工入股 X 之光的出资价格均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 X 宇之光股权价值为依据确定;2015 年 5 月, 黄孝斌将所持 X 宇之光股份转让给时 X 坤,时 X 坤为发行人的事业部副总经理,转让原因是时 X 坤工作业绩突出且个人有意愿进一步增加对 X 宇之光的出资。2019 年 5 月,欧 X 武自发行人离职后因存在个人资金需求,欧 X 武将其所持 X 宇之光股权转让给黄 X 斌。同时,发行人认为设立 X 宇之光并非以激励员工为目的。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 X 宇之光股东范围和资格的认定方式、是否与员工业绩挂钩,如是,请进一步分析披露 X 宇之光与“员工持股计划”情形有显著区别的合理性、认为 X 宇之光不以激励员工为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2)补充披露 X 宇之光历次股权转让对应价格及其公允性、员工按照净资产出资的原因、发行人未对历次股权转让,特别是 2015年和 2019 年的相关股权转让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合理合规性;
2、重点回复
X 宇之光设立及增资时的股东范围和资格的认定方式如下:1、发行人按照岗位等级及工龄确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工作满二年、技术(业务)骨干工作满三年可以参与出资成为 X 宇之光股东;2、经理办公会结合公司人力部门提供的各员工学历背景、专业资格证书、资质等级、从业经验等个人能力,为符合前述第 1 条标准的员工确定认购发行人股份的上限,并折合为在 X 宇之光出资额的上限;3、员工在此范围内,综合考虑个人意愿、个人资金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认可程度等因素,最终确定认购数量。综上,X 宇之光股东范围和资格的认定方式不与员工业绩挂钩,不以激励员工为目的,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具有显著区别。”
2015 年 1 月 23 日,X 宇之光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黄 X 斌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日,黄 X 斌与时 X 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5 年 5 月 14 日,X 宇之光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前,X 宇之光于 2014 年 12 月增资,时 X 坤根据其岗位等级、工龄、个人能力等因素获得认购发行人的股份上限为 30 万股,折合 X 宇之光出资额为不超过 47.10 万元,因资金有限,实际认购 17.27 万元。2015 年 1 月发行人下发 2014 年度年终奖, 因时 X 坤工作业绩突出,获受奖金较多,时 X 坤提出增加认购金额。黄 X 斌考虑其个人有意愿进一步增加对 X 宇之光的出资,将其持有的 X 宇之光部分股权转让给时 X 坤,双方在 2015 年 1 月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 X 坤通过本次转让和 2014 年 12 月认购所获得股份在其 2014 年 12 月获得认购发行人的股份上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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