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入股时未确认股份支付的案例研究(4)
2023-05-25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三)参考案例 3:C 公司: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1、相关问题
问题 4-3: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重点回复
2017 年 12 月,金 X 将北京 X 恒的出资份额以 5 元/份额(对应公司的股权为 5 元/股)的价格向员工转让了 527.5 万份;2018 年 8 月,金 X 以 5 元/份额(对应公司的股权为 5 元/股)的价格向员工转让了 10 万份;2019 年 6 月,金 X 以 19 元/份额(对应公司的股权为19 元/股)的价格向员工转让了 27 万份。上述出资份额转让对应的转让款均已全部支付完毕。2017 年 12 月与 2018 年 8 月金 X 向员工以 5 元/份额的定价转让北京X 恒份额时,公司尚未引入外部投资者, 公司股权尚无外部公开市场价格,此次份额转让价格与前述资产评估值接近,并未显著低于公允价格,因此不构成股份支付。
四、总结
对市场公开案例进行检索及汇总,关于员工入股时未确认股份支付案例分析总结如下:
1、建议从“员工入股未约定任何和业绩相关的限制性条款,不存在激励性质,不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的角度来阐述, 重点说明构成股份支付的前提是必须要以“获取服务”而支付对价。
(参考案例 1、案例 2)
2、建议阐述在近期没有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的情况下,采用经审计后净资产为基础作为员工入股的增资价格,未发现明显重大的差异, 一般可以视为该定价是公允的,故不确认股份支付。(案例 2、案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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