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入股时未确认股份支付的案例研究(3)
2023-05-25 来源:飞速影视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2.29 元/出资额,与 X 宇之光 2014 年 12 月增资价格一致,该价格系以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 X宇之光股权价值为依据协商定价,定价公允。X 宇之光设立目的为通过员工对公司间接出资,拓展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补充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拓展,所产生的营运资金需求。X 宇之光设立及增资时,时代 X 宇整体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在 X 宇之光股东出资时间前后,发行人的增资及股权转让均以发行人每股净资产为定价依据,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员工均按照时代 X 宇净资产值确定对 X 宇之光出资的价格,原因合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之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X 宇之光设立目的为通过员工对公司间接出资,拓展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补充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拓展,所产生的营运资金需求。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中规定的情形具有显著差异,发行人未对 X 宇之光历次股权转让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合理合规。
3)2015 年 5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①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激励目的
本次股权转让前,X 宇之光于 2014 年 12 月增资,时 X 坤根据其岗位等级、工龄、个人能力等因素获得认购发行人的股份上限为30 万股,折合 X 宇之光出资额为不超过 47.10 万元,因资金有限,实际认购 17.27 万元。2015 年 1 月发行人下发 2014 年度年终奖,因时 X 坤工作业绩突出,获受奖金较多,时 X 坤提出增加认购金额。黄 X 斌考虑其个人有意愿进一步增加对 X 宇之光的出资,将其持有的 X 宇之光部分股权转让给时 X 坤。2015 年 1 月 23 日,黄 X 斌与时 X 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换取公司员工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对其进行股权激励的目的。
②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公允
本次股权转让,与 2014 年 12 月 X 宇之光增资价格一致,该价格系以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 X 宇之光股权价值为依据定价,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定价公允。
③不存在其他激励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时 X 坤不存在任何限售安排,股东出售股票的权利不与服务年限、公司未来业绩或未来市场价值挂钩,亦不存在其他激励条件或潜在激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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