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辩证法的“绝望之路”(5)
2023-10-27 来源:飞速影视
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
辩证法的运作方式
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被斯特恩作为解读全书的线索的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辩证法的基本运作方式。也许是因为黑格尔本人在《精神现象学》中也并未对此展开专题讨论,而更多地是在对实质性话题的批判性讨论中顺带提到并运用这个形式的框架,斯特恩除了在28-31页简短地介绍了黑格尔对“思想发展历程中的三个阶段”的区分之外,也并未专门论述这“三元”的辩证法是如何展开的。不过,鉴于当前的黑格尔研究仍然受到马克思(取自谢林而非黑格尔)的“正题–反题–合题”解读的影响,我们在此有必要从斯特恩此书的整体论述中重构出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辩证法基本环节,以资比较。
前文提到,在非辩证的思想中时常出现普遍性与个别性的二元对立。从黑格尔的观点看,两者之所以对立,是因为前者实际上只是抽象的、脱离了任何规定(determination)的普遍性(“一”),而后者实际上只是抽象的、脱离了任何统一性的特殊性(“多”)。两者之所以显得不可调和,是因为非辩证的思想忽视了比对立双方都更为根本和原初的概念运动。这种运动一刻不停地在普遍性和个别性之间往复,由此才使具体的普遍性和具体的个体成为可能。换言之,只有辩证的运动才能够使在任何形态的意识中都被预设着、但只有在精神之中才得以显明的“差异中的同一”(identity-in-difference)、“他者中的自我”(self-in-other)成为可能。
具体而言,辩证的运动从普遍出发,为了克服普遍性的抽象特质而引入限度、规定,从而走向特殊的东西;而特殊的东西,为了不流于彼此外在的“原子”,也为了不因彼此的差异而彼此冲突、毁灭,又会在普遍性的视野中“扬弃”自身抽象的特殊性,而成为集普遍性与特殊性于一身的真正的个体。例如,公民社会之所以是社会,是因为它由一种普遍的意志所统摄;但这种社会要成为真正的社会,而非被一种抽象的意志所奴役的诸意识的集合,就必须能够包容禀赋和追求各异的公民成员的自由行动,后者构成了对普遍意义上的社会的“规定”。与此同时,公民成员之间的差异也隐含着冲突、乃至使得社会解体的危险。因此,他们必须在彼此的承认、乃至对恶的宽恕之中取得和解,成为按照普遍法则运作的社会之中的自由的、差异化的个体。
思想容易走入两种歧途。一是停留于辩证运动的中途,即“规定”或差异之上,并将后者把握为绝对的对立,而非中介性的环节。二是对一切差异如临大敌,从而拒斥一切具体的规定,沉睡在一种对一切问题的“极乐的无所觉察”(blissful unawareness)里,将一切的中介都斥为(与绝对的无限性相比)可悲的有限。通过强调辩证的思想运动,黑格尔想要教给读者的可能是一种能够将规定性的差异“折叠”(fold)进自身的有机整体之中的精神——用黑格尔自己的话说:“精神的生活不是害怕死亡、幸免于毁灭的生活,而是承受死亡并在死亡中得以持存的生活。”(《精神现象学》第32节,转引自66-67页)这里的“死亡”指的不是彻底的毁灭,而是以接受异己、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异己的方式返回自身的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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