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图纸、偷客户信息……浙江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2)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杨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已另案处理)。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杨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宁波查处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6月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关于移交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情况的函》,反映双某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某某在接受境外机构有偿咨询过程中,披露双某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经了解,王某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双某某公司商业秘密。当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当事人在双某某公司担任海外营销部副总经理,知晓产品质保策略信息。因质保策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双某某公司对该质保策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离职后,当事人将双某某公司含有质保策略信息的商务合同带走,并保存在其个人电脑。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东某某公司(系双某某公司关联公司)高管名义参与线上咨询会,咨询方来自境外,当事人向咨询方披露了双某某公司质保策略信息。经第三方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质保策略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
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有悔过表现,具有从轻情节。2023年8月2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8万元。
案例三:宁波查处曹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某信息公司举报,反映其前员工曹某某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2022年1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展开核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2年2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曹某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某信息公司,2020年3月担任项目负责人,组织陈某某、冉某某等人为某河公司开发“某甲物流一体化系统”。2020年9月,某某信息公司完成开发并交付某河公司上线运行后,当事人与陈某某、冉某某等人陆续离职。离职前,当事人掌握陈某某、冉某某等人的系统账号和密码,可以对前述系统进行更改操作。2021年4月,曹某某与某河公司签订系统开发协议,并利用其掌握的系统账号、密码,直接在某某信息公司开发的“某甲物流一体化系统”上进行源代码内容更改操作,并重新命名“某乙智慧物流系统”,于2021年7月交付并重新上线运行。该系统运行界面与某某信息公司交付的系统运行界面高度相似。经第三方鉴定,曹某某开发“某乙智慧物流系统”反映的预约签订队列号生成算法和分提单创建策略,与“某甲物流一体化系统”的算法、策略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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