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图纸、偷客户信息……浙江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5)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由于损失巨大,2023年4月28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八:兰溪查处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2月18日,兰溪某金属制品公司向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前业务人员姜某某窃取了其产品的数据信息、图纸、报价表、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2023年2月23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对金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办公点进行突击检查,在姜某某的办公电脑中发现举报人的产品报价表、内部定价和产品参数等信息,姜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同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姜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姜某某于2017年11月入职举报人公司,工作期间能合法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举报人与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2021年2月,姜某某从举报人处离职,交接材料时未主动将历年报价表、业务结算单等材料返还或删除,并入职了金华某公司。2022年6月,金华某公司开始生产与兰溪某金属制品公司同类产品,并依据兰溪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定价体系确定了自己产品的价格体系。兰溪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出厂价格、利润率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
姜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姜某某在2021年2月离职,而新入职的公司在2022年6月前并未从事同类产品生产销售。因此姜某某离职时未删除相关材料并带离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恶意窃取、泄露的故意。其次,案发后在调查终结前,姜某某和金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承诺不再使用举报人任何资料,并主动要求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删除举报人相关资料,具有从轻情节。2023年5月,兰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姜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九:舟山查处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3月1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接到舟山市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举报,反映金塘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金塘分局立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进行询问调查,在其手机中发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同日,金塘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金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利用不正当手段,分别于2021年11月24日和2021年11月27日获取了舟山市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某型挤干机螺杆和料筒图纸。杨某利用得到的图纸,生产并销售挤干机螺杆一根,并将螺杆图纸发给了第三人。杨某获得的图纸系舟山市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内部图纸,是不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信息,且具有商业价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