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图纸、偷客户信息……浙江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3)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曹某某获得上述项目款(含税价)35万元,违法所得为28.9万元。某某信息公司主张的“某乙智慧物流系统”反映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
曹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取得权利人谅解,具有从轻情节。2023年8月2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9万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四:宁海查处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9月18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某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其公司员工黄某侵犯其商业秘密。2023年9月20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对黄某的工作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黄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同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黄某入职宁波某芯片技术有限公司后,担任生产管理工作。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黄某未经公司同意,将文件名为成本核算6.xlsx、成本核算(修改).xlsx等421份电子文件,擅自拷贝到私人手机和私人电脑中。经某芯片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前述421份电子文件中成本核算6.xlsx、成本核算(修改).xlsx等11份电子文件为核心秘密,是由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询价、试样等相关工作、付出一定代价取得的,而且该公司在《敏感信息管控表》中约定了成本核算为核心秘密,应当不为公众知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
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黄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五:安吉查处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12月2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软件公司举报,反映安吉某公司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吉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2年12月5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某软件公司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同时开有店铺,于2022年6月为其在某软件公司平台开设的店铺订购了“生意参谋”市场洞察专业版软件,该软件是由某软件公司自行开发运营的数字产品,可以将某软件公司平台内商品、交易、用户行为等后台数据进行加工,形成集商业预测、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商业信息服务。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在知晓并签署账号使用、数据使用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接受第三方平台员工要求为其开通“生意参谋”子账号,使其以登录子账号的方式获取“生意参谋”内全部的数据信息,供其在经营活动中做决策参考,以此争夺相同用户群体,攫取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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