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图纸、偷客户信息……浙江公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6)

2024-01-13 来源:飞速影视
金塘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及商业秘密数量较少,且已经删除,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因侵犯而受到损失的相关报告,金塘分局依法对其减轻处罚。2023年3月6日,金塘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十:路桥查处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2月28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某气动工具公司举报,反映其公司前员工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2023年3月23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同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高某某于 2012年7月入职浙江某气动工具公司,后来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2017年6月,高某某与浙江某气动工具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2021年5月,高某某从公司离职。高某某离职后,依据其与浙江某气动工具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每月获得2900元的竞业补偿金。高某某利用浙江某气动工具公司的客户资料与其它企业达成交易,截至查处当日,交易销售额达人民币562万元,违法所得37.4万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高某某根据协议约定,向浙江某气动工具公司赔偿违约金、归还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和违法所得款共计71.6万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高某某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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