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年特辑|游戏抄袭、暗刷流量、直播打赏……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案例!(5)

2024-06-16 来源:飞速影视
类 型
网购人格权纠纷
法 院
网络时代明星人格侵权纠纷多发
广州一家化妆及护肤品销售公司,在未获得中国台湾艺人林志玲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品牌名称、微信公众号、13篇微信文章中分别使用了林志玲的名字、照片等相关信息作为广告推广。林志玲方面起诉称,广州该化妆品公司在网络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宣传推广产品,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故诉请广州互联网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化妆品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需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点评
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特别是演艺明星人格权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目前在责任承担方面差异较大。本案一定程度确立了经济损失赔偿及维权费用判赔标准,提供了合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思路,防止权利人滥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充分考虑了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承担之间的平衡。
No.5
案 例 五
网友帮YY拉新用户1.2万多个
4万多元“悬赏金”竟不兑现?
类 型
网购悬赏广告纠纷
法 院
“人工刷量”违反诚信不应支持
网友钱某在华多公司为推广“YY极速版”(一款APP)发起的“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中邀请了近万名用户,按规则应获得红包奖励4万余元。但其提现时被告知违规操作并冻结账户。钱某向法院主张华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2019年7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华多公司所开展活动为网络悬赏广告,旨在挖掘用户社交资源,扩大APP新用户数量。原告组建参与了数百个专为获得邀请者奖励的微信群,发放任务、向完成任务者支付额外奖励,以此邀请了上万“新用户”。这些群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用户。原告的行为属于“人工刷量”,没有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原告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不符合被告”邀请好友“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的目的。
法官点评
在互联网语境下,出现了专门选择互联网公司获利的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奖励的群体,其行为被称为“薅羊毛”。该群体采用利诱手段聚集大量专待领取奖励和额外奖励的人群,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条件支付奖励,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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