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12)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认为,对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应该慎重对待,游戏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创意,游戏规则通过各种具体形式表现,故游戏规则本身并没有被直接表达,只是被用户间接的认知和感受。即使复杂、具体的游戏规则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但考虑到网络游戏涵盖各种类型,且司法实践支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则,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寻求个案保护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将网络游戏规则广泛纳入著作权保护之下。
2.有限表达例外。有限表达又称“唯一表达”,或被称之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指作者在阐述其思想时,所能采取的表达方式和创作空间极为有限,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极为类似的表达形式[42]。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第81号指导案例[43]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不应限制表达的自由使用,否则将使思想本身为原作者所垄断,有悖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繁荣文化之本意。网络游戏中亦存在有限表达的情形,如前文所述的在“泡泡堂-QQ堂”案,法院认为“以笑表示胜利、哭表示失败”属于思想范畴,只要两者表达不同,即不视为著作权侵权。此处“笑”对应“胜利”、“哭”对应“失败”即是一种有限表达,其他人想要表示“胜利”“失败”只能采用类似的表达,此种思想不应被原作者所垄断。
3.通用表达例外。网络游戏的通用表达可能体现在用户界面的布局上,如前所述,游戏界面与一般软件界面不同,游戏界面需兼具操作性和艺术性,更需要考虑广大用户的操作习惯,故游戏用户界面的设计的创作空间有限。网络游戏的通用表达还可能体现在某些元素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具备固定含义,用户看到某些表达即能够理解其含义,比如游戏角色属性中以“红色”栏代表“生命”、“蓝色”栏代表“技能”,界面中的“刀剑”图标代表武器,“布袋”代表物品等等。
除此之外,合理使用亦属于侵权认定的限制条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目前,各类文章主要就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鉴于前文已经简单阐述了网络游戏直播侵权的学术观点及司法认定意见,囿于篇幅,本文就该问题不再展开分析。
五、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一)出台网络游戏保护条例
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猛,用户规模持续扩大,与之相对的是规范性文件方面仅有一部部门规章对网络游戏的相关行政审批和市场管理事宜进行规范,而随着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可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条例,在顶层设计上统一思想,规制市场乱象,司法层面亦可制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或是相关的办案指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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