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13)

2024-06-17 来源:飞速影视
(二)注重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
关于网络游戏整体保护的优势和方法,前文已做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整体保护尚处在探索阶段,理论研究也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建议。本文认为,借此次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修改为“视听作品”的契机,将网络游戏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不创设单独新类型作品的情况下,对网络游戏实现整体保护的较好途径,既可以满足目前网络游戏整体保护的需求,亦可以兼顾各类型网络游戏的特点,在实践中也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当然,注重整体保护并不是要排除对游戏中的元素作为特定作品类型进行保护的可能,如前文所述,本文赞同整体化保护与独立权益客体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个案中结合网络游戏类型和特征、侵权方式、权利人主张等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并给予各类型游戏最为适当的保护模式。
(三)加大网络游戏侵权打击力度
考虑到网络游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权利人在网络游戏中会投入巨大开发运营成本,而市场上盗版抄袭游戏的成本低、收益大,使得盗版抄袭行为屡禁不止,不利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建议加大对盗版游戏、全面模仿抄袭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遏制盗版抄袭行为。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旨在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后将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故意侵权的增加了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亦规定了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文认为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网络游戏的知名度、用户规模、收益情况等市场价值因素,酌情确定符合权利人市场预期的、与侵权情节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一些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苛责力度。
(四)实现鼓励创新与严格保护间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是一种价值判断,通过协调冲突双方的利益来实现公平公正,知识产权制度既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使创造者与使用者互利,达到促进技术革新和产业发展进步的根本目的。游戏行业发展迅速,涌现出许多新业务、新技术,而法律必然落后于产业进步与发展,因此面对一些与新技术相关的被诉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则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况下,还是要回到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进行分析判断,兼顾鼓励创新和规范市场竞争的双重社会效果,实现利益平衡。如对游戏平台经营者,应当注重“避风港规则”的恰当运用,既不以过高标准要求网络游戏平台经营者,使施加的义务超出其承受能力,又不能够放任明显在其能力范围内应尽而未尽的责任。在面对很多新型的侵权手段,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除了选择著作权保护,还会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故要避免重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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