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见报仇身不死:唐代的“复仇者联盟”(8)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在徐元庆的案件中,他因为官府无法为自己主持正义,采用了私力救济的方法,既报了父仇,又尊重法律而自首,可以说是忠义两全了。这样的人既尊重礼,也尊重法,处死他是让世上少了一个义士,表彰他又无法调和礼与法的矛盾,因此柳宗元认为陈子昂的说法实在是“黩刑坏礼”,不应该继续参考。
陈子昂对徐元庆案的关注点,集中在如何调和礼与法的冲突上,对案件本身并没有深入分析,而柳宗元的驳议则详细分析了徐元庆面对的情况,指出他的复仇发生在朝廷无法明正典刑的前提下,实属无奈之举,因此应该释放。这样的分析显然比陈子昂更为具体,也更对具体的复仇者负责。
但是,柳宗元的分析仅针对徐元庆一个人有效,如果以后遇见了其他类型的复仇案,又该怎么办呢?在柳宗元写作《驳复仇议》的二十余年后,他的好朋友韩愈也参与了对复仇问题的讨论。
元和六年,富平县有一位叫梁悦的孝子,在手刃杀父仇人后到县里投案自首,司法机关不知该如何定罪,唐宪宗便发出诏书,命令尚书省官员集体商议。时任尚书省职方员外郎的韩愈应诏写了一篇《复仇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陈子昂和柳宗元相比,韩愈的着眼点更为别出心裁,他认为,之所以唐代对复仇案的判决总会引来争议,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唐律之中没有任何关于复仇杀人如何判决的记载,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律法制定者的疏忽,而是因为复仇案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个人是因为犯法被处决,那么他的死是罪有应得,子孙复仇应该以杀人论处;如果一个人是无辜被杀,子孙先报告官府,经过官府的允许后复仇,则应该判他无罪;但如果被杀之人的子女年纪很小,力量很弱,不敢把复仇的事声张出去,只能趁着仇人不注意偷袭,在这种情况下,又需要区别对待。
为了照顾这种种不同的状况,唐律的编定者特地省略了处理复仇者的具体条文,就是要让司法人员详细分析具体情况之后,再按照儒家经典的记载做最终定夺。因此,韩愈并没有直接对梁悦的处罚方式提出建议,而是建议皇帝下诏,以后遇见为父复仇的案件,都要经过尚书省集中讨论,才能下最终判决。
乍看之下,韩愈似乎没有提出任何建设性的意见,但是他的思路却是正确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如果判案者不仔细研究具体案情,只凭个人好恶或者对礼法的理解随意做出决定,这实在是一种草菅人命的做法。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判决,都关系到一个生命是否能延续,韩愈的建议,实际上是想在尚书省讨论过程中,强制将每一起复仇案件所有情况都梳理清楚,这才不会犯下杀人或者纵容杀人犯的过错。而这样的思想,与今天司法过程中的庭审辩论环节正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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