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见报仇身不死:唐代的“复仇者联盟”(6)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对于事实清楚、可以明确判断的死刑案件,经过这么一长串上报和复核之后,就算是结束了;但是对于那些判决有争议的案件,则需要启动另一个程序。《旧唐书·刑法志》记载了一条规定:“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对于那些情节或者量刑有疑问的案件,需要由尚书省组织京城的各类官员集中讨论,决定最终的判决方式,并将讨论内容中值得参考的部分记录下来,保存为官方档案,供后世断案参考。唐武宗会昌年间又曾下诏,规定那些“事关礼法,群情有疑”的判决,都需要让尚书省官员与礼法专家参加讨论。在复仇杀人案中,杀人者虽然违反了唐朝的律法,但行为又能在儒家经典中找到依据,符合“事关礼法,群情有疑”的定义,因此常常会进入这个“众议之”的讨论程序。
到了“议”的环节,这起案件就已经成了震动朝廷中央的大事,大理寺的法官、尚书省六部的正副长官、中书省的枢机大臣、门下省的谏官、太学与太常寺的儒家学者等各类中央要员,都会参与到讨论之中。在唐武宗的诏书中还说:“如郎官、御史有能驳难,或据经史故事,议论精当,即擢授迁改以奖之。”如果议论精彩,还能够升官加爵,这就大大激励了所有参与讨论的官员,他们无不殚精竭虑,力争提出精彩的讨论意见,抓住这次升官立名的机会。
从陈子昂到柳宗元:一场跨越百年的辩论
唐代著名文学家中,陈子昂、柳宗元和韩愈都参加过对复仇案件的讨论,他们的讨论意见不但词采斐然,而且引经据典,逻辑严密,体现了很高的经学和文学修养,因此都流传至今。从他们的议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唐代士大夫对礼法关系的理解。
陈子昂和柳宗元的讨论,都集中在同一起复仇案上。在武后时,有一位名叫徐元庆的男子,父亲被县尉赵师韫所杀。事发之后,知法犯法的赵师韫并没有受到追究,仕途反而越来越顺,最后做到了御史,而徐元庆则矢志报仇,隐姓埋名,寻找机会,终于趁赵师韫在旅驿住宿之时将其杀死,之后立刻报官自首。司法部门接手这起案件之后,不敢擅自判断,上交到了武后手中。武后觉得徐元庆谨守孝道,不应处死,于是召集群臣讨论。
此时陈子昂正在门下省担任左拾遗,有资格参加集议。他提出意见说,徐元庆为父报仇,成功后立刻自首,确实可算令人崇敬的“烈士”,但是国家制定刑罚,就应该严格遵守,如果总是破例,就会给坏人制造逃避惩罚的机会,也可能引起无限制的互相仇杀。而且徐元庆之所以伟大,正因为他不顾自身的安危,宁可被处死也要为父报仇,如果朝廷赦免徐元庆的罪过,等于剥夺了他舍生取义的机会,反而有损他的美名。因此,应该先依法将徐元庆处决,再由朝廷出面,表彰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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