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见报仇身不死:唐代的“复仇者联盟”(4)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谢小娥传》中特别提到,谢小娥复仇成功后回到家乡,乡里人不但不因为她杀过人而有所畏惧,反而“里中豪族争求聘”,这也反映了唐人对谢小娥复仇故事背后孝之品格的称赏。
唐代官方也特别重视孝道,唐玄宗曾亲自注释《孝经》,在序中强调“孝者,德之本”,试图恢复以孝治天下的传统。朝廷常常会寻找各地的孝子德行,加以推广和旌表。作为孝的重要体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也是朝廷非常重视的层面。《唐律·贼盗律》规定,如果父母、祖父母被人杀害,子女不能与仇人私自讲和。如果贪图财利,不去告发仇人,就要受到流放两千里的惩罚;就算没有受到仇人的贿赂,知晓有人杀了自己的父母、祖父母,三十天以上没有报告官府的,同样也要承担罪责。《旧唐书·裴潾传》中记载了一个故事: 唐穆宗时有一位叫柏公成的百姓,母亲无辜被公府中的官员曲元衡杀害,柏公成收受了曲元衡的贿赂,没有向官府告发。最后事情败露,曲元衡和柏公成被捕,曲元衡因为父亲官职较高,抵消了一部分杀人罪过,只被杖责六十,流放边地,而收受贿赂的柏公成,则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最终被判处死刑,后来虽然天下大赦,柏公成也没有获得赦免。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唐人眼里,不报父母之仇,比杀人的罪过还要严重。
唐代复仇案的处理程序
唐代的法律虽然不允许子女与杀害父母的仇人私自讲和,但也并不允许他们自己杀人报仇。从朝廷的角度讲,如果父母被杀,子女应该做的是报告官府,待官府审理以后将犯人依法处死,明正典刑。这也很容易理解: 在朝廷控制力不强的时代,官方在地方的人手与权威都不足够,无法解决每一桩仇怨,只能默许百姓私力救济;到了唐代,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力空前强大,地方上的大多重要问题,都可以用朝廷的力量解决,在这个时候,如果依然允许私人复仇,那么朝廷费尽心力编纂刑律,建立司法体系,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在唐律中,对报仇杀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容赦,原则上与其他形式的杀人相同,都需要判处死刑。
然而,朝廷的力量虽然强大,毕竟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真的遇见私自杀害仇人的情况,从传统伦理来说值得表扬,从法律条规来看必须严惩,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判决呢?
孝子或孝女杀死仇人之后,通常有两种后续选择: 一是像《集异记》中县尉的妻子那样远走高飞,一是自己去有关部门自首。如果在杀人以后远走高飞,自然不涉及判决的问题,但两家恩怨的始末、死者罪有应得的事实,也就无法让世人知晓。因此,大部分复仇者在成功杀死仇家之后都会向有关部门自首,以求将自己的事迹传播给更多人,一来可以让人们了解仇人的罪恶,二来也可以让世间称颂自己的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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