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伯尔斯的司法集权化的背景与内容以及实质与影响(5)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若要更加全面地理解拜伯尔斯的司法改革,就必须从伊斯兰司法体系本身出发进行分析。本文对此得出的结论是:拜伯尔斯改革的最主要目的并非在于打破宾特·阿兹抑或是沙斐仪派一家独大的局面,其真正目的在于防止当时司法体系出现的僵化问题。在理解这一点之前,首先需要引入两个伊斯兰教法学中的概念。
其一是塔格利德,该词源于阿拉伯语qallada,字面含义为“套在脖子上的项圈”,而在宗教法律层面上,塔格利德一般是指一个外行接受一个合格学者的宗教教义而不质疑他的文本证明或法律推理,进而被引申为模仿、遵从先例或一个人的教导和另外一个人的教导相同,执行塔格利德的人则被称作效仿者或穆卡利德。其二是“伊智吉哈德”,其字面意思为“努力”,宗教层面指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中均为提及的问题作出独创性解释,而有资格通过伊智吉哈德来解读教法的伊斯兰学者则被称为穆智泰希德。

拜伯尔斯的司法集权化的背景与内容以及实质与影响


在以往的司法体系中,法律的主观程序只能提供意见,而这些观点会随着穆智泰希德的伊智吉哈德而改变,这种变化会给司法体系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塔格利德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引入。
佛吉尼亚大学教授穆罕默德·法得勒对此认为,塔格利德的出现是为了满足法律统一性的社会需求,与伊智吉哈德不同,以塔格利德制定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在教法学派成员监督下完成的客观过程,他们会确保结果符合该学派的规则,因此从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塔格利德最好被理解为对规则和可预测的法律结果的表达,类似于现代法理学所说的“法治”理想,即法律官员必须遵守预先存在的规则。
而从12世纪开始,致力于伊斯兰法律体系的文章就坚称穆夫提和法官有权力和义务去遵循他们所属教法学派过去权威的意见,而不是应用他们自己独立的法律去推理,换言之,塔格利德在此期间逐步超过伊智吉哈德而在司法领域逐步占据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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