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噪声污染如何维权?(2)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房屋遭遇噪声污染如何维权?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供暖供热管道设备噪声污染维权
(2018)豫民终1263号 郑XX、XX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月10日,郑XX购买了XX置业公司涉案房屋一套并交付使用,小区的所有供水供暖设备都安装在涉案房屋的负一楼。2009年11月30日,康桥物业公司开始对郑XX居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启动供暖设备,位于地下室的供暖设备二次加压电机运转产生的噪声,通过墙体传导到郑XX家中。受郑XX委托,市环境监测站于2012年11月28日对康城逸树G6-101卧室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房间夜间噪声为42.6分贝,噪声源为楼下水泵房水泵。
2016年,郑XX委托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郑XX居住的康城逸树小区6幢1单元101号南1卧室,北1卧室进行噪声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南1卧室22:10噪声为33.4分贝,国家限值30分贝,北1卧室噪声为33.3分贝,国家限值为30分贝(国家限值参考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该检测报告有效期至2021年9月27日。本次噪声监测费700元。
郑XX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XX置业公司和康桥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供暖、加压设备,彻底结束噪音侵害;2、判令XX置业公司和康桥物业公司赔偿噪音扰民侵权人身伤害费10万元(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3、判令XX置业公司和康桥物业公司支付本案发生的噪音检测费800元;4、判令XX置业公司和康桥物业公司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住宅小区供水供暖设备产生噪声污染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所涉噪声应为社会生活噪声,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郑XX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所涉房屋内噪声超标。XX置业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小区的开发企业,康桥物业公司作为所涉小区供水供暖设备的管理企业,二者均应承担对该设备进行整改、排除噪声污染的责任,使该设备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应负担郑XX支付的噪声鉴定费700元。因郑XX未就因噪音造成其人身损害提供任何证据,故对其赔偿人身伤害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判决XX置业公司、康桥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安装在康城逸树小区6幢1单元负一楼的供水供暖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郑XX居住的涉案房屋室噪声低于30分贝;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