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噪声污染如何维权?(5)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一审判令荆XX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产生噪声的钢铁制品搬离与姜XX相邻的院落,并赔偿姜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荆XX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为,钢铁制品在装卸、运送或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声音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本案中,荆XX院落与姜XX居所一墙相隔,荆XX在院落中放置工具、加工材料时所产生的声音势必能传入到其他居民的居室内,已成为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损害,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姜XX称其因噪声无法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推定属实。荆XX否认噪声污染给姜XX造成了实际损害,应举证证明,但荆XX不能举出其院落中发出的噪声对姜XX的身体健康未产生损害的证据。一审判决根据荆XX加工钢铁制品产生的噪声的时间、两家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侵害人们安宁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损。本案中,荆XX在装卸、运送、加工钢铁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噪声污染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人的症状往往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反映。二审判决适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规则,认为钢铁制品加工、搬卸的噪声会比较严重的影响相邻院落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而且噪声污染对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在荆XX未举出反证证明其产生的噪声未对姜XX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即使姜XX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噪声侵扰而导致精神损害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审法院系结合荆XX加工钢铁制品产生噪声的时间、双方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酌情作出了由荆XX赔偿姜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判决。
房屋与交通干线毗邻的噪声污染问题
司法观点:
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交通干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人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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