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噪声污染如何维权?(6)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上诉人贺XX、王XX、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唐民二终字第436号
2009年7月16日原告贺XX、王XX与被告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所购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位于XX花苑第4幢4单元1001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83.41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已经付款325437元。原、被告双方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原告贺XX、王XX于2010年3月30日从被告XX房地产公司处领取了钥匙并办理了入住手续。
XX花苑小区系被告XX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投资建设,于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XX花苑小区北侧紧邻唐津高速公路(天津北段),该高速公路建设于1998年,于1998年12月18日通车收费至今。涉案路段位于唐津高速天津段上行K78+700米处,现涉案高速公路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均属新展公司。
原告贺XX、王XX入住所购商品房后便一直受到楼房北侧唐津高速公路的噪声困扰,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业主曾多次找到天津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及天津市政府、开发商及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以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污染或者降低噪声污染程度;2、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噪声污染造成的身心伤害804000元。
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追加新展公司为本案被告,新展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追加XX房地产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噪声污染鉴定申请,经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意见为:原告所住XX花苑小区4幢4单元1001号房存在噪声污染,且与北侧相邻的津唐高速公路(天津段)产生的交通噪声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分贝数值见质证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XX房地产公司2007年开发建设汉沽管理区XX花苑四号楼时,唐津高速公路(天津北段)已通车数年,XX房地产公司所开发建设的四号楼为噪声敏感建筑物,XX房地产公司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义务采取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被告XX房地产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相应责任(50%)。被告新展公司是目前唐津高速公路(天津北段)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段上行K78+700米),因此被告新展公司在该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有义务承担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被告新展公司对此次噪声污染纠纷也应承担相应责任(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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