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噪声污染如何维权?(7)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对涉案高速公路路段没有所有权,故对此次噪声污染纠纷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公路管理局为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涉案高速公路的运营和管理单位,故对这起噪声污染纠纷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一、被告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为原告贺XX、王XX居住的位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XX花苑小区的房屋分别采取降噪、防噪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标准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4条中划分的工类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二、被告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贺XX、王XX32000元(计算损失期间为原告自2010年3月30日从被告XX房地产公司处领取了钥匙并办理了入住手续时起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止)。其中被告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贺XX、王XX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负担5000元。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负担3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无论是建设高速公路,还是其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均有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手续,而且均已投入使用,并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购房人亦应知道在高速公路附近居住所产生的后果。但经鉴定噪声污染确实存在,污染的直接原因系高速车辆产生的交通噪音,该高速公路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是上诉人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应对交通噪音污染负责,应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降噪、防噪和安全防护设施,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手续齐全,亦不是交通噪音污染源高速公路的受益者,故其本案不应承担责任,其上诉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汉)民初字第179号号民事判决;二、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降噪、防噪和安全防护设,使李硕朋、赵洪霞的噪音污染达到噪音国家标准。
房屋毗邻正在施工的工程施工噪音维权
王X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XX建设工程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黔高民终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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