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噪声污染如何维权?(3)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XX置业公司、康桥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XX噪声检测费700元;驳回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案中,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郑XX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所涉房屋内噪声超标。
郑XX及其家人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环境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郑XX及其家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但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系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小区供水供暖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给郑XX日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处于持续状态,郑XX提起本案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XX置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康桥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供水供暖设备的管理企业,在供水供暖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下仍启用该设备且未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对郑XX主张的噪音扰民侵权人身伤害费10万元究竟包含哪些赔偿项目或具体指向什么内容进行释明但未释明,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在上诉中,郑XX明确10万元指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噪声污染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赔偿郑XX精神抚慰金6万元。
综上所述,郑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二、XX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安装在涉案房屋的负一楼的供水供暖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郑XX居住的涉案房屋的室噪声低于30分贝;三、XX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郑XX精神抚慰金6万元;四、XX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郑XX噪声检测费700元;
五、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整改后噪声防控仍然不达标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陈XX等诉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XX、梁向红于2007年3月购买了XX公司开发的一处房。该楼房地下一层为车库和水泵房等。陈XX称,自2008年9月入住以来,一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陈XX左耳听力下降,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2009年8月31日,陈XX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案涉房屋卧室对水泵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涉案房主卧室昼间实测值为42.1分贝、夜间实测值为38.2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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