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噪声污染如何维权?(10)
2024-09-26 来源:飞速影视
本案星光苑房开项目施工产生较为严重的噪音污染,的确影响周边居民或企业(包括与其毗邻的南星酒店)的生产、生活,客观会影响南星酒店的营业,降低南星酒店的营业额,给南星酒店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
如果侵权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具体数额以及赔偿的利益额有争执,且客观上无法确定,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应考虑案件全部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对此作出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XX房地产开发公司、XX建设工程公司噪音污染侵权事实存在,南星酒店损害客观存在,二者存在因果关系。XX房地产开发公司、XX建设工程公司的噪音污染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损害数额因客观无法确定,为保护受害人南星酒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全部情况,酌情确定15万元的赔偿责任数额,上诉人XX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酌情认定存在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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