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聪︱游戏玩法规则:一个客观的实在(7)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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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司法见解不胜枚举,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一一摘引。笔者只想强调的是,游戏内在的玩法规则并非物理上独立于游戏外在的连续画面或视听表达而存在的另一个客体,虽然二者概念上是各自独立的,但在物理上却是表里匹配、相互映照、彼此成就、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这正是“作品”区别于“有体物”的本质特征和天然结构。
另一方面,作品的能指与所指也不是固定不变地捆绑在一起,某一所指可以对应不同能指;某一能指也可以对应不同所指。在所指相同的情况下,即便能指差异较大,也可以认定这两个作品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也因此,在进行侵权比对时,需要法官认识到作品的整体与局部、表面与内在是辩证统一的,透过看上去不相同甚至不相似的外在视听表达,去探问其内在所指是不是相同或高度重合;透过单独比较作品的组成元素去把握两个作品是否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外,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实质性相似”并非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复杂的价值考量,故在进行侵权比对时,法官不应仅仅局限于两个作品听觉或视觉上的比较,也要分析二者相对抽象的所指(如结构框架、情节内容、玩法规则等)之相似程度;更应结合被挪用部分是否构成原告作品的核心关键;被控侵权方为这种改动或换皮投入了多少体力、脑力和财力;从相关公众的理解和认知来看,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原告作品实质性替代;被告的作品类型是否为原告通常会开发的衍生品市场;以及被告挪用、模仿的主观意图等因素或原则进行综合的评判,从而在遏制抄袭与鼓励创作之间保持应有的平衡。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游戏的核心组成就是玩法规则,玩法规则虽然相对抽象,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游戏(玩法规则与视听画面的有机整体)只要具有独创性,就是作品,就应当享有著作权保护。在评判涉案游戏(玩法规则)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时,没有必要再进一步探究它是不是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能不能将其视为或类推适用于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玩法规则由动态的连续画面来呈现和贯彻,游戏画面之所以是连续的、有逻辑的、充满情趣的、富有吸引力的,就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内核与灵魂——玩法规则。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他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尊重产业的技术研发与物质投入,打击不诚信的抄袭和搭便车行为,这是最基本的法治要求。
同时,通过游戏玩法规则受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一话题的讨论,有助于我们反思和澄清著作权法的诸多基本概念和规则(作品之定义及其结构、思想表达二分法、功能原则、实质性相似、作品类型是不是可版权要件、作品类型的规范意义等等),进而消除误解、凝聚共识,为今后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实践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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