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聪︱游戏玩法规则:一个客观的实在(5)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熊文聪︱游戏玩法规则:一个客观的实在


图3 “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与作品中的抽象思想之逻辑关系
结合游戏玩法规则而言,首先,不应当因为它是相对抽象的,便认为它是“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从而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恰恰相反,游戏玩法规则通常是具有独创性的,它是游戏开发者的创作成果和智慧结晶,即便它是抽象的,但这种抽象与外在的、具象的连续画面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游戏作品,就必然要保护其中的玩法规则,否则就是否认游戏作品的存在。恰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中所明确指出的:“玩法规则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其是否受到保护,不应根据名称判断,而应根据具体表达方式,依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特别是独创性的规定予以判断。”[8]当然,并非所有游戏(玩法规则)都具有独创性,它可能是很容易想到的惯常设计,在个案中将这种惯常设计认定为“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无疑也是正确的。

四、游戏玩法规则属于不受保护的功能特征吗?


有观点认为,在所谓“换皮游戏”争议中,行为人利用或模仿的正是具有功能特征的游戏规则,因而将其解释为“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表达”明显偏离了著作权法中的功能原则,应当加以修正。[9]管见认为,将游戏玩法规则直接等同于不予保护的功能特征,恐怕是对该原则的误读。
首先,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当然是有功能的,只是作品体现的是符号编排的认知功能或审美功能,而不体现符号编排的技术功能或实用功能。因此,著作权法中的“功能原则”仅仅指的是著作权不保护符号编排的技术功能或实用功能,而并非符号编排的所有功能都通通不予保护。
其次,游戏玩法规则是否仅有技术功能或实用功能,而无审美功能或认知功能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符号编排体现什么功能,取决于该符号编排被使用的语境。当且仅当某符号编排与特定物质实体相结合,并在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解决生产生活实践的成本效益问题,我们才能说“实施”该符号编排是发挥了其技术功能或实用功能。相反,如果仅仅是在信息意义上复制、改编或传播该符号编排,而不是在物理意义上实施(制造、运用等)该符号编排,则只能发挥该符号编排的认知功能或审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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