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聪︱游戏玩法规则:一个客观的实在(4)

2023-04-22 来源:飞速影视
最后,依此推理,作为智力成果的游戏(包含外在的视听画面和内在的玩法规则),只要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具有独创性),就是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无论是在旧法之下,还是在新法之中,都没有必要(而不是“能不能够”)再削足适履地将其视为或类推适用为类电作品、视听作品,即便游戏作品的确存在区别于类电作品、视听作品的差异,但这些差异对于评判它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毫无价值。当然,这并不是说列举作品类型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只是它的法律意义并不在于评判涉案智力成果是否应当享有著作权,而在于其他法律问题上——在界定权利内容、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权利保护期等方面,作品类型之划分是非常有意义的。[6]

三、游戏玩法规则是不受保护的“思想”吗?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颇具特色的规则,但却常常被误读。一种观点认为,思想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因为思想是抽象的,只存在于作者内心。但是,这种观点逻辑上是不自洽的,既然思想是抽象的且只存在于作者内心,作为旁人的法官,又怎么可能知道作者思想的具体内涵及其边界呢?既然连其是否存在都不知道,又怎么可能分辨它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呢?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思想受保护,就会造成思想被垄断,阻碍社会的进步。这一推理同样不成立。试想,如果思想受保护便产生垄断,那表达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但为何法律要保护表达,且保护表达不但不会阻碍反而会促进社会进步呢?如果说思想受保护会导致垄断而表达不会,只有一种可能,即思想是有限的,但至少到今天为止,没有哪一科学结论说人类的思想只有寥寥几种,相反,大家总是说人类的精神财富永不枯竭。
再一种观点认为,允许同一思想有不同表达,是为了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这种说法更是不着边际。著作权法从来都是鼓励而非禁止不同的表达(智力成果),如果创造“思想”概念只是为了说明法律允许有不同的表达(智力成果),那这就是一个多余的概念。并且,法律要做到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思想与表达在物理上是可分离的,但诚如前文所言,思想(抽象所指)与表达(具象能指)本身是任何作品的正反两面而已,它们是一体的、不可分离的。文如其人、文以载道,语言学家和社会大众做不到将二者分开,法官照样做不到。
唯一可能的解释是,“思想/表达二分法”意义上的“思想”与“表达”,根本就不是我们日常生活或语言符号学所理解的思想与表达,它们只是被法官巧妙地借来,用于降低其说服成本,提高其说服效果的修辞术而已。[7]它们同独创性概念一样,并不是为了解决实然层面的事实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应然层面的价值问题。说得再直白一点,著作权法真正不予保护的,不是抽象的但客观存在的思想,而是不具有独创性的、惯常化的智力成果,或非常伟大的、极其稀缺的智力成果。这是因为,假如这两类智力成果沦为私有财产,则会严重阻碍社会发展,大大抬高公众使用成本,所以应当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以下图表示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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